★ 第一部分 对农用土地质量评分的方法及其有关内容
首先,要确定人们在以往分田中经常会耿耿于怀的各种因素,要确定的因素可以有如下一些:
1. 土质的好坏及土地的肥沃程度。
2. 以往相关收成的多少。
3. 土地平整成片状况及耕作的难易程度。
4. 地势的平坦程度。
5. 距离居住中心村小区的远近。
6. 土地的种类(如水田、旱地、沼泽地、荒地等)。
7. 灌溉的难易程度。
8. 四周田埂及田坎的牢固程度及田中杂草清除的难易程度。
9. 光照因素等。
应该确定哪一些因素,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决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全村所有地块所确定的因素的数量及种类必须相同,确定的因素要科学,使之有助于在分田时尽量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同时确定的因素也不宜过多,一般以确定六到十个因素为宜。
其次,根据不同因素在人们心中普遍占据的重要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权数,所有因素的权数之和应为100%,越重要的因素,给的权数越高,反之则越低。
再次,按不同的地块在确定的各种因素中的等级(即某块地在某种因素上的好坏程度)给不同的地块在各因素中打分。比如,某块旱地在土地的种类(水田、旱地、沼泽地、荒地等)因素中所处的等级打分为62分,因为它是旱地,所以在土地的种类中所处的等级不是很高。在打分时,等级、条件越好的,打分越高,反之,打分越低。打分的范围在0 ~ 100之间。
最后,可通过如下方法算出每块地的得分:假设A、B、C、D、E……分别代表被确定的某块地的各因素相应的权数,而a、b、c、d、e……分别代表该块地在如上各因素中相应的等级打分,则该块地的得分为a×A +b×B +c×C +d×D +e×E+……
例如:
有一块地确定的因素及其权数是:土质的好坏及土地的肥沃程度(设其权数为12%)、以往相关收成的多少(设其权数为12%)、平整成片及耕作的难易程度(设其权数为11%)、地势的平坦程度(设其权数为14%)、距离居住中心村小区的远近(设其权数为15%)、土地的种类(设其权数为8%)、灌溉的难易程度(设其权数为8%)、四周田埂及田坎的牢固及田中杂草清除的难易程度(设其权数为10%)、光照因素(设其权数为10%)。在这里,土地的种类及灌溉的难易程度之所以占的权数较少,是因为每户分到的田地(土地)都集中到一块成为户庄园后容易改良与改变,它在人们心中所占的权重不是那么大了,而离村小区的远近程度反而显得比较重要了,由于这一条件是无法改变的,计较的人多,所以其所占的权重也最大,不过各地的情况应会有所不同。如上所设的各因素及其权数比较适合在湿润地区的南方山区或丘陵地带,而若在北方比较干旱的平原地区应为不同的因素及不同的权数,这些其实都得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
如上这块地在各因素中的等级打分情况:按土质的好坏及土地的肥沃程度打分是73分,按以往相关收成的多少打分是70分,按平整成片及耕作的难易程度打分是65分,按地势的平坦程度打分是68分,按距离居住中心村小区的远近程度打分是66分,按土地的种类打分是60分,按灌溉的难易程度打分是72分,按四周田埂及田坎的牢固及田中杂草清除的难易程度打分是70分,按光照因素打分是79分。
那么,这块地的得分:73×0.12+70×0.12+65×0.11+68×0.14+66×0.15+60×0.08+72×0.08+70×0.1+79×0.1=69.19分。
每块某类地,都可按如上类似的方法计算出其得分。
除按因素权数及打分,算出每块地的得分的方法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根据每一块地的有关情况和特点凭感觉和经验等直接评出或估出其得分。只要评出或估出的得分经得起群众、村民的检验及相关机构的复检或审查(可由群众、村民检查评分情况,由相关检查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复检或审查评分情况。在这方面最好能有一些制度,比如设置反映地块评分情况的意见箱等),能使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就可以了。
对每块地都算出(或评出)得分后,要进行综合的比较对照,在正式分田(分地)到户前如果觉得某块地的得分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应该重新评分、打分,或进行相关的评估和调整。当然,在打分或评分上不可能做得十全十美,只能做到尽量的公平、公正与合理。
不过在重新分田(分地)时,对一些会经常发生洪涝或水灾、可能会被水冲没、可能会过分发生旱灾、灌溉很困难的土地,也就是大家都认为极次的诸如此类的较特殊的而且是成片和较大片的土地,最好不要划入重新分田(分地)的范围,否则会引起大的争议和不满。对此类地,可暂时由村集体统一经管,如有相关人提出要承包时,由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研究制订具体的承包办法后再行决定。但这类地不能划得太多,该怎么划分,应视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划分这类地的标准一般在实行重新分田时由村集体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这类地在重新分田到户后最好由就近的或较近的农户承包经营,当然也可由其他人(包括外地人)承包。具体可由村集体留待以后采用招投标的办法租赁出去,所收租赁费归集体后,再按有效人丁数平均,分至各户。
★ 第二部分 “户庄园”的分田方法及其有关内容:
第一步是把本村所有具有相同特征并能连成一块的要分的公有地块用红色塑料绳支上小木棍(或竹片等)围起来,并按顺序进行标号(这种地块顺序号可能较多,几百、几千、几万都有可能)。把每个用红色塑料绳围起来的地块都插上一个顺序号牌,并按第一部分所介绍的方法打分,算出该号地的得分,或直接评出或估出该号地的得分。之后测量出该号地的面积,算出该号地的得分与面积的乘积数量或数值(地块得分与面积的乘积数量或数值权且称为块值)。在顺序号牌上同时注明该号地的得分、面积、块值等。如此 “一围、一标、一评、一算”就使得某号地具体在哪儿、面积有多大、得分是多少及块值等情况就一目了然了。如果有条件且可行的话,可以在电脑上模拟地做类似于地图的各地块的相关信息记录,以使以后的分田(分地)比较方便。
第二步是确定各农户可分多少个人的田,即确定各农户能够分田的有效人丁数。
第三步是用确定方位(定位)的分田方法来进行“定位分田”,方法如下:
首先,进行自由组合,即希望把田分在一起成为户庄园邻居的农户先进行自愿的组合(以利以后各户庄园间相互合作与照应),形成一个个组,即一组、二组、三组、四组……
其次,把要分的所有地块先进行合理的图上模拟划分,如果有条件且可行的话,可以在电脑上(以便于修改)先模拟进行,还不进行实地的分田,也不进行实际面积上的确定(实地面积上的确定留待最后来做)。在所划分的每一图块上标上方位顺序号,以该方位顺序号来定位,有几个组就在模拟图上划分几个方位顺序号及其图块,分别有1个、2个、3个、4个……方位图块,每个方位顺序号都代表相应某组的一个地图块的方位。
再次,在有关公证人员的公证监督下,对各组及各方位顺序号进行随机选配。具体做法如下:
把每个印有代表农户组的大写数字的纸片分别装进特征一样的不透明的绿色小球中,一个绿色小球装一个大写数字;把每个印有代表图块方位号的阿拉伯数字的纸片分别装进特征一样的不透明的黑色小球中,一个黑色小球装一个阿拉伯数字。再把两种颜色的小球分别放进两个有落孔及落孔阀门的透明的球体中,分别摇动之后,同时打开落孔阀门,让两个透明球体中落下一个小球,得出:该绿色小球中的大写数字所代表的农户组拥有该黑色小球中的阿拉伯数字所代表的那个方位号及其图块。
用这种方法直到落下最后两个小球,第一轮“定位分地”算完成。
第四步是进行第一轮以后的各轮的“定位分田”:
第二轮“定位分田”是在第一轮“定位分田”的基础上,在各个农户组里继续自愿组合地分组,用如同第三步一样的方法在各自所属的方位号所代表的模拟图块上进行“定位分田”。
用这样的方法经过几轮反复,到最后各农户就都会分到有自己的“方位地图块”,它只还是一个模拟“方位地”,是自己该拥有的各轮的方位顺序号所代表的“方位地图块”中的最后一轮的那个方位号及其所代表的模拟地图块。
第五步是在确定方位号及其模拟地图块之后,各组或各户就以该方位号的模拟地图块的大致的中心点为中心,向外“圈”地。这个“圈”实际上就是以后的庄园。这个“圈”不一定就是圆形的,既可以是矩形,也可以是其他形状。当然,能够以直线且是越少的直线作为这个“圈”的全部的外边线是比较好,如此才有利于即使以后组建了更大的庄园或公司、打破了原有的小的“户庄园”的边界后,也能在仅仅只做几个点的标记的情况下,就能分辨出原有“户庄园”的分界线,为以后的“大庄园”或公司有可能再次选择“分”时提供比较便利的条件。
每一组或户在这个自成一块的“圈”内,可能会分到有若干块不同顺序标号的地。
现假定在某一轮的分地中只有两组或两户进行分地,它们的有效分田人丁数相同,其中一组或户的圈内的若干块地的得分分别是A1、A2、A3、…An,另一组或户的圈内的若干块地的得分分别是B1、B2、B3、…Bm;假设一组或户若干块地的相应面积分别是a1、a2、a3、…an,另一组或户若干块地的相应面积分别是b1、b2、b3、…bm。以上m和n都表示“圈”内的有不同顺序标号的地块数,它们不一定相等。
因为这两组或两户的有效分田人丁数相同,且分地必须公正、公平,所以:
A1×a1 +A2×a2+ A3×a3+…+ An×an= B1×b1 +B2×b2+ B3×b3+…+ Bm×bm
若这两组或户的有效分田人丁数不同,假设一组或户为u,另一组或户为v,则:
(A1×a1 +A2×a2+ A3×a3+…+ An×an)/u=(B1×b1 +B2×b2+ B3×b3+…+ Bm×bm)/v
要是在这轮分地中有三组或户,第三组或户的“圈”内的相应数字是C1、C2、C3、…Cp和c1、c2、c3、…cp(在此p表示第三组或户的“圈”内的有不同顺序标号的地块数,它和如上的m和n不一定相等),若这三组或户的有效分田人丁数都相等,则:
A1×a1 +A2×a2+ A3×a3+…+ An×an= B1×b1 +B2×b2+ B3×b3+…+ Bm×bm= C1×c1 +C2×c2+ C3×c3+…+ Cp×cp
要是这三组或三户的有效分田人丁数不等,第一组或户是u,第二组或户是v,第三组或户为w,则:
(A1×a1 +A2×a2+ A3×a3+…+ An×an)/u=(B1×b1 +B2×b2+ B3×b3+…+ Bm×bm)/v=(C1×c1 +C2×c2+ C3×c3+…+ Cp×cp)/w
若还有第四组或第五组等,则依此类推。
以上等式中,大写字母项是已知的正常数,即各块地的得分,小写字母项是自己“圈”内的要分得的某块地的面积,是未知的正常数。因为是分地公式,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取数或凑数,只要凑到一定的数,让等式成立就可以了。所以如上的(A1×a1 +A2×a2+ A3×a3+…+ An×an)/u=(B1×b1 +B2×b2+ B3×b3+…+ Bm×bm)/v=(C1×c1 +C2×c2+ C3×c3+…+ Cp×cp)/w中很多小写字母项的未知数可以根据分田(分地)时的实地情况进行凑数或确定合适的数目(或说是解),在等式中只要最后留一个或两个未知数来作调整以达到最后相互平衡就可以了。
为了准确而又确保不失公平与合理,要求在每一轮中用到这一公式前,它的上一轮和之前的各种相关工作要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力求科学与不失公正。
根据如上等式可凑出或算出每组或每户自己“圈”内会“圈”到的每一类地(每种顺序标号的地)的面积。在试分完但还未正式确定以前,可再进行一次综合的比较对照,如果觉得有不合理的地方,还可再进行评估、协商与调整。
使用分地公式进行“圈”地的方法,称为公式“圈”地法。
除了应用以上的分地公式进行“圈”地外,还有一个更直接更简单些的方法(权且称为直接“圈”地法)。直接“圈”地法是把所有属于要分的(非私属地)不同地块按顺序把它们的块值相加,算出一个总计数(权且称为总计值),把总计值除以所有的有效分田人丁数,得出每个有效分田人丁数平均可分得多少数量(权且称为人均值)。之后,只要知道某一组或户有多少个人分田,就用这人均值乘以该组或户相应的有效分田人数,得出该组或户能够分得多少的数量(权且称为该得值)。在如上第三或者第四步的方位确定以后,就可到属于各自方位的实地进行“圈”地,直至“圈”到各自应该“圈”到的那个数量或数值为止。
在“圈”地时必须把“每一农户的田地都要集中分在一块”(使之较易成为庄园)定为第一优先考虑因素。之后,再把“不要把坏地、差田都分在某家”和“在分田时,要尽量做到公平合理”作为第二考虑因素,为此,要求在“圈”地时各组或各户的“圈”形是可以变化及移动的。之所以要这样,为的就是好地“邻居”也得有,坏地自己也得分一些。最好是每一轮分地的“圈”都能兼顾到这一问题。在完全确定之前,都要进行科学而合理的移动,这也就要求大家要顾全大局,都得谦让一些,毕竟“庄园式”的分田(分地)是有利于大家、有利于子孙后代、有利于整体及各自加快发展的事业。
对于一些属私人的地(权且称为私属地),在重新分田时,如果其主人要求把这些私属地置换到自己将要分得的那片地或庄园中,则也可以把这些私属地按第一步中的做法进行“一围、一标、一评、一算”。不过,围时得用黄色的塑料绳(区别于公有土地用的是红色塑料绳,在算如上的总计值时,不把这些私属地的各个块值计入)。对这些私属地在打分或评分、估分时,不能因私人感情出现不公正与不公平的情况。否则,以后由群众或村民检查评分情况时和由相关检查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复检或审查评分情况时,若觉得分数太高而给予相关的处理,并要求重新评分就更麻烦。在这方面最好能设置反映地块评分情况的意见箱及实行回避等一些制度。对这些私属地在计算时不单要算出用黄色塑料绳围起来的各号地的得分、面积、块值,还必须把各个主人要置换的各块私属地的块值相加以得出各个主人要置换的私属值(权且称为置换私属值)。该置换私属值将为拥有私属地而又要求把这些私属地置换至自己将要分得的那片地或庄园中的相关人在“圈”地时使用。
★ 第三部分 当前和今后分田(分地)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处理方法:
1. 现在土地情况的一些变化
以往历次分田(分地)时,若能有公式“圈”地法和直接“圈”地法使用,应该是会很适合的,也是相对科学的。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或在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有的地方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那次分田过后就没再分过了,因此,各地以往的最后一次分田的时间不一定一样。各个村子甚至是村民小组都有自己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分地的时间)相比,今后重新分田(分地)使用公式“圈”地法和直接“圈”地法,情况会复杂一些,这主要是因为和当时(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或在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的时间)相比,现在土地情况有以下一些变化:
(1)有一部分土地在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分地)时是属于公有的,而后却变为了私属地,这部分土地权且称为原公地。如果重新分田(分地),这些原公地将会出现双重性质,既是要重新分的公有对象,却又变成了如今的私属物,要想对这些原公地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就要牵涉到这些原公地当初是以怎样的方式转换的。
(2)按照要尽可能把农户的土地集中“圈”在一块,以有利于形成较先进和较科学的生产生活样式,以利于发展的原则,有些村民将会要求把他们现有的原公地、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这里的相关用地是指与宅基地相关的改变了土地原有用途的用地)置换到其未来的庄园圈中。而要置换,就会牵涉到要对原公地、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的处理的问题,以及应以什么时候的块值标准作为置换。
(3)与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分地)相比,将会出现村小区建设用地的情形。
(4)与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分地)相比,将会出现有土地因用途的改变及更迭,出现更改用途前后土地分值或块值出现不同或变化的情形。
(5)根据村小区和户庄园这项改革所体现的一些科学精神,今后村民的宅基地应尽量在村小区及各自的庄园中出现,一般不再有多处老宅基地、旧宅基地的情况。有多处老宅基地、旧宅基地的情形,应随着村小区和户庄园这项改革与建设的推进而慢慢减少或消除。
2. 今后重新分田(分地)时的一些应对的思路和办法
针对以上一些情形,在今后重新分田(分地)时可按如下一些思路和办法来处理一些相关问题:
(1)原公地在重新分田(分地)时,以红、黄相间的塑料绳(用等长的一小段红塑料绳和一小段黄塑料绳,打结接起来而得到红黄相间的塑料绳)围起来,如此是为评分、算块值及总计值时用,或为原公地有可能要置换时用。对原公地的打分或评分、估分,应以原公地在使用权及经营权或所有权初次转换成私属地时的块值或块值之和为标准或原则,若实在无法得出其初次转换成私属地时本应有的得分,则可参照它周边最近的、与它原来各方面情况最相同的那块地的评分。在计算总计值时,必须把所有原公地在其使用权及经营权或所有权初次转换成私属地时本应有的块值或块值之和计算在内。
(2)确定每家农户可分多少个人的田,即确定各农户能够分田的有效人丁数。一般是以以往分田或分地当中最后这次的有效人丁数为准,因为我国已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当初承诺的30年不变改为了永久不变,而且还把这一条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内容写进了相关法律。
(3)确定村小区建设用地所花去的土地值及其他一些属本村公共建设用地所耗去的土地值。这里土地值是指土地交换时应有的块值或块值之和,这里的交换时是指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权等划归村小区及属本村的公共设施使用的这个时间。
(4)各户先确定自己从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分地)到重新分田(分地)的这段时间里的应减值和应加值。之后,由村集体成员和有关人员深入到各户走访了解有关情况,再行核定在重新分田(分地)时各户的应减值及应加值。
①应减值──从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分地)到重新分田(分地)的这段时间里花去或用去的公有土地值,包括有:
a.转让掉的公有土地值。
b.换掉的公有土地的土地值(以当时该公有土地或原公地的块值或块值之和计算)。
c.村小区建设用地分摊值(按有分地农户在小区中的那套房子的价值占小区中所有能分地农户的全部房子价值的比例分摊)。
②应加值──从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分地)到重新分田(分地)时的这段时间里“新增”出来的值,包括有:
a.要置换的私属值。
b.要置换的地块值。有复垦的,以复垦后的块值或块值之和为标准来置换。
c.村小区及相关公用设施建设中用到的属有关农户的私属值(以使用权及经营权等划归小区时应有的块值或块值之和来计算)。
(5)从以往的最后这次分田(分地)到重新分田(分地)时的这段时间里,有应减值和应加值的农户或相关人员参与分田(分地)时,可用如下两种办法中的任一种进行“圈分”田地:
第一种:公式“圈”地法:
假若各组或各户分田的有效人丁数相同,则“圈”地时,只要在以《村小区和户庄园》提到的分地公式中的相关方加上相关户或相关人员的应减值之和,同时减去相关户或相关人的应加值之和,并最后使各方平衡即可。
假若各组或各户分田的有效人丁数不相同,则在 “圈”地时,只要在分地公式中的相关方的分数式中的分子中加上相关户或相关人员的应减值之和,同时减去相关户或相关人的应加值之和,并最后使各方平衡即可。
第二种:直接“圈”地法:
以前面提到的人均值与相关组或户有效分田人数的积(即该得值)直接减去相关组或户的应减值之和,同时加上相关组或户的如上的应加值之和即可。
(6)原公地是否要置换的处理
不要置换,在正式“圈”地时要把其围起来的红黄相间的塑料绳及顺序号牌撤掉(因为围有塑料绳及插有顺序号牌的地在分地时是属于要被“圈”分的地)。
要置换,不撤掉该原公地的顺序号牌和把其围起来的红黄相间的塑料绳。
(7)对以自己的私属地换取公有地(现在的原公地)作其他之用的,在当初交换时双方的土地值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则可以把原公地当成是现有人的私属地,或相当于其该原公地是以买的方式而形成的一样,而对方(该原公地现有人的交换对方)得来的私属地此时若没作其他之用,则要完全当作公有地来对待。
(8)对现有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可以是在本村现有的多处包括老旧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地块值的累加)要作为宅基地或私属地置换到自己今后的庄园中的,且今后的庄园中无现成宅基地及一些相关用地可利用的,最好要求置换人对现有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能复垦的要复垦,且复垦质量最好要能够达到原状质量,或对现有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复垦后的评分(该评分得经过检查、复查或审查)必须尽量要达到从其周边选择的且与其原来各方面情况最相同的那块地的评分。
(9)对现有的一处或多处宅基地及一些相关用地(可以是在本村现有的多处包括老旧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地块值的累加)要作为宅基地或私属地置换到自己今后的庄园中的,能复垦的最好要复垦,以便提高农业用地的地块值,除非今后新来的庄园主人要继续把它们作为宅基地和其他一些用途的,并在现有主人和今后新来的庄园主人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可以不复垦或只部分复垦。
★ 第四部分 对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的处理
这里的相关用地是指与宅基地相关的改变了土地原有用途的用地。
1. 在建设庄园中,若有现成的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可供利用的,要优先和尽量使用这些现成的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而不再破坏新的农业用地。若甲户现有的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的所在地,今后此地的庄园主人乙户要继续把它作为宅基地和其他一些用途,且甲今后的庄园中有现成的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可供利用并保证利用的情况下,则甲在其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置换时可不复垦,而是直接以甲要置换的宅基地及其一些相关用地的土地原用值(土地在未改变用途前应有的块值或块值之和)来作为置换时的衡量标准。
在今后的庄园中如果没有现成的宅基地可供利用的,且庄园的新主人又无宅基地用来置换的或置换来的宅基地不够用的情况下,那么新主人建房所需的宅基地或不够的部分必须另外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及报批。
2. 小区建房所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值,将按各个有宅基地的农户在小区中的房子价值占小区中都有宅基地的农户的全部房子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相关户或各相关人员的现有的包括老旧宅基地的宅基值或其复垦值上,在“置换”发生时作相应的扣减,若没发生“置换”则不进行扣减。
3. 对现有宅基地要置换到自己今后的庄园中并还要在自己今后的庄园中用农业用地作为宅基地的,则在今后的庄园中的现成宅基值必须小于等于现有宅基值减去小区建房分摊宅基值后的差值,若会多出,则要另外申请报批。
4. 若在今后的庄园中有现成的原属别人的宅基地(其地块值在此以字母N表示)可供利用的,则把自己的要置换的宅基值减去小区建房分摊宅基值后的差值(在此以字母M表示)相比之后有两种情况:①M大于等于N值的,在不另外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和申请新的宅基地的情况下,今后自己(即该庄园主人)在该庄园中宅基地的宅基值可达到的最大值就是M这个值。②M小于N值的,则N值减去M后多出来的宅基地宅基值由双方(M的主人和N的主人)协商解决。
★ 第五部分 其他
1. 若以后国家建设(比如铁路、公路等的建设)需要征用某庄园的土地,则可由征用方和被征用土地所在庄园的主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征用方可把征地补偿款按该村重新分田时各户的有效分田人丁数补贴给各户或各相关人员,之后,该村各户或各相关人员的庄园将作相应数值的缩小,让出土地来给被征用土地所在庄园的主人,也就是把被征用的土地数值(被征用土地的块值或块值之和)具体分摊到各个庄园上。若不幸小区要被征用,则可类似地按如上村小区和户庄园这项改革与建设中的有关做法“重来一次”、重建一次小区,不过这需要在征得各村民或各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2. 在各相关村民都住进小区以后,重新开始分田时,如果大部分村民要求他们各自的庄园能分在自己现在的住房周边或附近,那么也可采用“随屋分田”而非“定位分田”的方法。
“随屋分田”法是按村民现有的农村住房,以就近的原则进行“圈”地成庄园的分田方法。不过,采用“随屋分田”法得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①在对各地块进行打分或评分时,并不能确定以后就一定会采用“随屋分田”法,所以在对各地块评分时要尽量做到公正、公平,对地块的评分要经得起监督、复检和审查。②各个农户或相关村民所分得的地必须集中“圈”成一块,而不能又是这边一块那边一块成分散状态。③对有塑料绳围起来及插有顺序号牌的要“圈”或分的地都要“圈”尽或分尽,不能出现要“圈”或要分的地无人要的情况,不能出现有边边角角空出而无人要的情况。否则就只能采用“定位分田”法或随后所说的“随区分田”法,或是采用名额有限的、部分的“随屋分田”法,其余采用“随区分田”法。
“随屋分田”法的缺点是无法发挥自由组合的优势,也会让很多农户的“户庄园”无法与村里亲朋好友的“户庄园”集中在一起,在将来的生产和生活上会留下不少遗憾,所以不建议大部分采用,但也不排除个别和一些非常需要的情况。
“随区分田”法是一种根据农村习俗或特点而设置的、按各村民在村里原住区域或范围的分田方法。这种“随区分田”法就是在“定位分田”的时候,先把本村一些固定的族群、群落或人群安排在(或定在)他们自己已相对熟悉或相对习惯的、相对依恋的“区域环境”或“势力范围”的方位上,之后再进行“圈”值或“圈”量。采用“随区分田”法也要同时满足和“随屋分田”法相似的三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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